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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預付工資與延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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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4-11 01:21:32
標題:
預付工資與延付工資
預付工資與延付工資
哈奈菲派主張:合同已訂並不意味著就拿工資,但可以提出預付工資或延付工資的條件。也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協定,預付一部分或延付一部分。穆聖說:“穆斯林是憑信合同的。”如果事前沒有達成預付或延付工資的協定,而工資是按期支付的,則必須按期支付;如按月出租了房屋,一月到後,必須立即支付租金。如果締訂了雇人做工的合同,那麽,工作一結束立即付工資。如果籠統的締訂了租賃的合同,事先未提預付工資或延付工資的條件,對此問題艾布哈尼法和馬立克主張:工資按工作的進度支付。沙菲爾、艾哈畎德主張:合同已訂,出租者可以拿工資。如果出租者把承阻物交給承租者後,就可以拿到所有的租金,因爲合同已訂,一方擁有了利用權,另一方有權得到租金。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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