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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租用牲畜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4-12 00:21:13     標題: 租用牲畜

租用牲畜

可以租用牲畜;租用牲畜時須說明租期,租用的地點,或租用牲畜的用途;運輸或騎乘,運什麽東西,或由誰騎乘。如果租來馱運或騎乘的牲畜死亡,而租用前牲畜本來就有缺陷,那麽,租用合同終止。如果租用前牲畜沒有缺陷而死亡,那麽,租用合同未終止,出租者應給他換另一頭牲畜延續合同,因爲租用的目的是利用牲畜,所以,他須履行合同中的事項。這也是四位法學家所公決的。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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