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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普通雇員造成損失時要按賠償者對待或按受信託者對待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4-12 00:21:55     標題: 普通雇員造成損失時要按賠償者對待或按受信託者對待

普通雇員造成損失時要按賠償者對待或按受信託者對待

對此問題,歐瑪、阿裏、馬立克派主張:普通雇員要按賠償者對待,爲了保護大衆的財産,維護大衆的利益,即使非故意損失或玩忽職守所造的損失,他應賠償。阿裏曾讓染匠和工人賠償所造成的損失,這樣才能維護大衆的利益。一位染匠玩忽職守,染房被燒,於是舒萊哈裁決要他賠償,他說:我的房子被燒了,你還讓我賠償嗎?舒氏說:你告訴我,雇主的房子被燒時,難道你不要工資嗎?艾布哈尼法、伊本•哈茲姆主張:普通雇員要按受信託者對待,他只賠償因玩忽職守或怠慢所造成的損失。這也是罕伯裏派、沙菲爾的主張。

伊本•哈茲姆主張:無論是普通雇員或專職雇員所造成的損失,沒責任賠償,唯有玩忽職守或故意損壞時,則不然。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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