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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信託合同的論斷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4-24 10:33:47     標題: 信託合同的論斷

信託合同的論斷

信託和受信託都爲認可。受信託者知道自己有能力保管信託物的情況下,接受信託爲可佳。受信託者必須象保管自己的東西一樣,保管好信託物。信託物跟寄存物一樣,信託者何時索要,必須歸還。真主說:(……如果你們中有一人信託另一人,那麽,受信託的人,當交出他所受的信託物,當敬畏真主——他的主)(《古蘭經》二:283)。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說:“你把信託物交給對你信託的人,你不可欺詐對你欺詐的人。”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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