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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合夥經營的教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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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4-30 00:55:37
標題:
合夥經營的教律依據
合夥經營的教律依據
天經、聖訓、公決規定:合夥經營爲認可。真主說:(如果被繼承者有(同母異父的)更多的兄弟和姐妹,那麽,他們和她們,均分遺産的三分之一)(《古蘭經》四:12)。又說:(……有許多夥計,的確相欺,惟通道而行善者則不然,但他們是很少的……)(《古蘭經》三八:24)。艾布胡勒的傳述:穆聖說:“真主說:‘彼此忠實的夥友,我是其中的第三者,若有欺詐我便離去。’”宰德說:穆聖時代,我和白拉義是夥友。衆學者公決:合夥經營爲認可。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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