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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有資格得到安全保障的人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5-9 00:03:59     標題: 有資格得到安全保障的人

有資格得到安全保障的人

要求給予安全保障者是要求保障安全進入伊斯蘭區的敵方人員,沒有僑居或長期住的立意,而是意圖住一段時間不超過一年,如果超過一年意圖長住時,他應轉爲被護民,在伊斯蘭國家按被護民對待;因他屬於伊斯蘭國籍,在保障安全方面他按要求得到安全保障者一樣對待。他的妻子、兒子、母親、奶奶和侍奉人員只要同他生活在一起,他們都享有安全保障。真主說:(以物配主者當中如果有人求你保護,你應當保護他,直到他聽到真主的言語,然後把他送到安全的地方……)(《古蘭經》九:6)。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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