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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遺 囑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6-6 00:52:25     標題: 遺 囑

遺 囑

教律之義是:立遺囑者把自己的財産或債務或使用權立遺囑說明。他死後由被遺囑者擁有所遺囑的財物。

部分學者對此的定義是:按照捐施的方式,把財産轉交給他人,讓他在他死後擁有。由此,我們能瞭解贈送和遺囑的區別,贈送的財産立即能得到。遺囑的財産立囑者死後方能得到。所以,從另一方面講贈品只能是實物,而遺囑的財物可以是實物,債務和使用權。

來源:伊斯蘭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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