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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女生愛搞曖昧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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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perja
時間:
2013-7-3 11:47:41
標題:
女生愛搞曖昧關係嗎?
本帖最後由 superja 於 2013-7-4 23:44 編輯
不一定每個女生都喜歡,我就是愛與不愛很分明,也會讓對方知道,不喜歡曖昧
因為我怕惹出啥感情麻煩,何況有男友了,怕到時傳到男友耳中,事情就大條
不要把男女之間的感情搞那麼複雜
就有看過身邊真實案例 ,她已經有固定男友
可是她這個女生會覺得曖昧這種關係可以滿足他們的心裡,
因為有時候
曖昧的關係是比談戀愛的時候更好的
因為曖昧讓她們非常吃香.因為她不特別屬於誰
所以每個男生都可以追求她...因為大家都是她的好朋友
我不知她們是啥心態 玩這這種危險遊戲?
不怕玩火燒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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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我來說明:
朋友在賣場上班看到的
就是女生工讀PART TIME (男友也在賣場上班,結帳理貨員)是在全聯社推銷
福樂鮮奶的妹妹
遇到一個男生(客人)
又是撒嬌,又是問住哪裡
說自己沒人陪
父母親也不了解她 說她沒有男友
那男生就幾乎每天來買喔 ,還給了她這個女的電話 和聯絡方式
想進一步交往
3個月後她不做了
最後一天上班然後當場介紹她正牌男友給那男生認識
兩人牽手有說有笑,正牌男友應該早就知道她女友耍呆男生
那男的當場傻眼 掉頭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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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完心想,竟然有這種不要臉女生 不知她是啥心態?
可憐的男生 被耍了
作者:
iopa78945
時間:
2013-7-3 16:36:56
我認為你有男朋友就不應該有這樣的行為
不但傷害妳男朋友的心也傷害其他人
作者:
泡泡虎
時間:
2013-7-3 17:57:12
有些人對於曖昧是憧憬 有些人對於曖昧是職業 有些人對於曖昧是遊戲 ...舉不完...,對與錯實在滿難分的,也許她很差吧?
但也許不這樣她沒辦法生存...也許這是她個習慣...也許這是她的愛情觀...也許這是她刷卡的方式...~誰知道呢? ㄜ...大概吧。
作者:
a5888546
時間:
2013-7-3 18:05:05
男生就不會嗎....搞曖昧也只是想讓男生吃醋阿 我的心態拉 我會想知道男生到底在不在乎我 所以跟別人搞曖昧
作者:
shijung
時間:
2013-7-3 18:22:14
應該都會吧 但是要抓好分寸啊~~~
有看過一些女生真的超愛搞曖昧的 因為她希望被捧在手心
作者:
samlee1
時間:
2013-7-3 21:27:11
這樣的觀念是正確的值得鼓勵喔
作者:
cd5953656
時間:
2013-7-4 18:22:06
上山下海對它來說應該是再簡單不過了 在台灣的道路行駛 我想不敢有人會敢跟他搶車道吧
作者:
寶蓋
時間:
2013-7-4 21:51:47
只能說:物以類聚
不喜歡亂搞曖昧的自然就知道如何避開愛搞曖昧,
玩火過頭最後還是自己受害。
作者:
zs024131
時間:
2013-7-4 22:53:34
本帖最後由 zs024131 於 2013-7-4 23:07 編輯
樓主您好
我知道這對情侶讓您很不舒服
當然我也很不喜歡這樣的女生
但是妳把照片放上來會涉及刑法
肖像權?隱私權?都不是!!
刑法部分:
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
第一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第三項.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三項文義解釋
意思就是你所誹謗的事情若能證明是真實的不罰,
但是這件事時涉及的是私人(別人的私事)與公共利益無關,照罰。
樓主所涉及的是第320條第二項比較重哦
民法部分:
民法第18條(人格權之保護)
第一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第二項.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而證據就是樓主在3樓所發的文章+你所PO的照片
建議只要把照片移除即可
作者:
do12345
時間:
2013-7-7 10:35:58
提示:
作者被禁止發言或禁止訪問或刪除帳號,本文內容已被系統自動屏蔽。
作者:
filter0521
時間:
2013-8-23 03:39:37
搞曖昧久了雙方就忘了分寸對方就會想上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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