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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不甘心分手 大學生為愛殺傷女友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8-7 00:00:24     標題: 不甘心分手 大學生為愛殺傷女友

不甘心分手 大學生為愛殺傷女友

  一名就讀新竹市某大學的男學生,因懷疑女友移情別戀另結新歡,再加上最近又頻頻提出分手的要求,無論男大學生如何用盡手段、想盡辦法,女友始終不回頭。該男大學生於是衝動持水果刀猛刺女友手腕,再自行割腕自殺,結果兩人都被送醫急救,急救後均無大礙。
  某日下午,兩人相約在女方家中談判,談判結果女方堅持分手,男大學生於是拿出水果刀,先是歇斯底里的猛刺床單,接著持刀猛刺女友的手腕,還用力拉扯,造成女友的手腕肌腱斷裂,必需長期復健才能完全康復。事發當時,女友趁男大學生理智失控時,奪下水果刀後衝出報警。
  傷害罪部分女友不提出告訴,但警方衡諸犯案時的動機和現場血跡遍佈的情形,還是將男大學生依殺人未遂罪移送地檢偵辦。

法律教室:

  究竟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罪有何差別?告訴乃論之罪在被害人提出告訴後,檢警單位才會著手偵查,即有告訴,才以法律論之。

  當時許瑋倫發生車禍時,由於並非當場死亡,所以她的助理只有過失傷害罪可能成立,但幾經波折,許瑋倫還是香消玉殞,沒有渡過危險期的考驗,瞬間她那開車的助理就變成觸犯過失致死罪,檢警單位只能主動介入偵查,不待被害人或其家屬主張權利受損,也不需要。

  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過失致死罪不是告訴乃論罪,非告訴乃論之罪檢警都要主動偵辦,而如何區分某罪是否是告訴乃論或否?法律上,如係告訴乃論之罪均要法有明文,依刑法第287條可查出過失傷害罪須告訴乃論。

  本件新聞雖不若許瑋倫車禍案件那麼受人矚目,但法律上卻有同工異曲之妙,同樣是被害人不願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責任,但依客觀事實適用條文從告訴乃論之罪變成非告訴乃論之罪,檢警都要主動介入偵辦。

  而傷害罪與殺人未遂如何區分,當然我們都知道要從犯罪人主觀犯意決定,但是人的主觀意思如何從外部觀察到,只能從客觀的犯罪情況,被害人的傷勢窺探一二,警察認為犯罪人的犯罪動機及現場血跡遍佈的情形,應是基於殺人故意做這些行為,故主動介入偵辦,以彰法治。


來源:聯晟法網


作者: 小辣椒    時間: 2013-8-8 17:53:56

寶貝 發表於 2013-8-8 17:23  
愛的時候說什麼都好 不愛的時候  說什麼都不要 ㄧ點都不自制  雙方都有錯

說的好!客觀!雙方都有錯!
作者: 羅羅亞索隆    時間: 2013-8-8 18:36:45

不想在一起沒感覺,這樣有錯,錯在哪哩,男生有問題才對,不願意在一起,就可以殺對方!!

我對於樓上兩位的看法不太認同!!!
作者: ericam17    時間: 2013-8-8 20:05:02

感覺對了在一起很好,感覺不對分開更好
下一個未必會不好,男的太執著,放不開
女生也是父母生養的 就放她自由飛,單一方的強求不是永恆之道
還是相戀最好..愛他就放她自由
作者: swen645    時間: 2013-8-8 21:29:03

法律上都是以(動機)跟犯後態度..量刑為主.我說大多數啦!至於起訴跟判決都(自由心證)..台灣沒有陪審團制度..所以..就你說的..雙方談判(一方)被用武器所傷?沒犯意嗎?動機是想挽回女友的心..(不成)..造成傷害(武器)..跟開車不慎造成傷亡..不一樣喔!!!

作者: shake    時間: 2013-8-9 18:49:01

何苦呢放她走在找下一個就好啦...畢盡也曾經愛過
法律教室增長知識阿。(愛心已送)
作者: pinky104    時間: 2013-8-9 20:46:49

值得嗎? 等比較成熟後 在回想就覺得當時自己怎那麼笨了
作者: dda1234567    時間: 2013-8-10 04:22:59

這太扯了怎麼有這種人 這算精神有問題了吧?
作者: 小辣椒    時間: 2013-8-11 06:34:09

寶貝 發表於 2013-8-9 14:59  
本來就是這樣阿~

嗯嗯!所以贊成啊!


作者: 浮萍    時間: 2013-8-11 07:30:39

當愛不在時,再多的動作只會加強對方的厭惡,男女對於感情的事確實要當一門學問來修。
作者: 吳興二    時間: 2013-8-11 17:16:35

雙方都應該更理性~~
好可怕!!!!
作者: NBA999    時間: 2013-9-2 23:29:38

好來好去 何處無芳草 何必單戀一支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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