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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定婚後再與他人訂婚或結婚 可否解除婚約?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8-23 00:41:58     標題: 定婚後再與他人訂婚或結婚 可否解除婚約?

定婚後再與他人訂婚或結婚 可否解除婚約?

  婚約並沒有強制性,依民法第975條規定,婚約不可請求強迫履行,因此如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婚約,一方不可以向法院請求他方履行婚約。但如定婚當事人之一方於定婚後,再與他人定婚或結婚者,顯見已無結婚的誠意,他方自可依法解除婚約。又如定婚後他方再與他人定婚,則前後兩定婚仍然有效,前訂婚的當事人並無請求撤銷後訂婚及阻止結婚或撤銷結婚的權利。再如定婚後他方再與他人結婚,則後結婚仍然有效,縱使先定婚,仍然不可再與他方結婚,否則即屬重婚,其婚姻為無效,並構成刑法第237條重婚罪,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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