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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同一所有人之土地與建物經拍賣後,拍歸不同的人取得,能否認為有地上權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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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10-7 01:57:23
標題:
同一所有人之土地與建物經拍賣後,拍歸不同的人取得,能否認為有地上權之設定?
同一所有人之土地與建物經拍賣後,拍歸不同的人取得,能否認為有地上權之設定?
土地及其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己有地上權之設定。土地及建物同時設定抵押,而土地及建物由不同之人拍定時,亦同。此即所謂之「法定地上權」(民法第八百七十六條參照)。
這是因為事實上建築物不能離開土地而單獨存在,若兩者間之法律關係不做一適當規定,必定導致拍賣價格低落或拆屋還地,債權人利益及社會經濟必蒙不利。不過,為符合法定地上權之立法目的,必須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於設定抵押權時業已存在,並具相當之經濟價值,才有法定地上權之適用(最高法院五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三0三號判例參照)。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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