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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選任律師是否限於當事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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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3-12-18 00:38:38
標題:
選任律師是否限於當事人本人?
選任律師是否限於當事人本人?
按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是故選任辯護人之權利,不限於本人。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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