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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保險契約撤銷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4-1-3 00:40:11     標題: 保險契約撤銷

保險契約撤銷

1.在收到保單後十日內,消費者如果不合本意或有其他的考慮而不想投保,可以書面檢同保險單掛號郵寄或親自至保險公司撤銷契約。

2.契約撤銷後,保險公司應無息退還保費,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若在契撤銷之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則視為未撤銷,保險公司仍依保險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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