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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保險費墊繳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4-1-4 00:58:59     標題: 保險費墊繳

保險費墊繳

1.保險契約因一次遲延繳費而導致停效。

2.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保險公司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單借款者,以扣除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保險費及利息。

3.保單價值準備金的餘額不足墊繳保費時,保單效力即行停止。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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