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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請問這樣公司違法嗎~~求大大詳解 [列印本頁]

作者: 你去吃狗屎    時間: 2014-1-15 23:29:50     標題: 請問這樣公司違法嗎~~求大大詳解

我在這家公司已服務兩年多,原本應徵之工作地點在台北市天母,
後來過了半年後,公司將我調職到桃國市,再8個月後又調我到中壢市
今天103年1/15日,通知我在1/30之前 ,將我再調至台北市南西三越
並不支付我交通費用,且未事先找我溝通,也沒有問我意願
因為我們的工作是有獎金抽成,南西三越的抽成一個月約少我目前2萬左右
且因為我已在中壢租房子,合約未到期,我也不可能在短期內搬至台北市
變成我每天要來回將近100公里路程,且交通費用自付,薪水明顯減少
感覺就是變相要我離職,加上他今天告訴我可能下禮拜就要過去
原因是因為有人要離職,所以我要去頂替他的位子
但我今天問那位同事
他說他12月底就已和公司提職呈
明顯是公司故意不找人
卻要我跨兩三個縣市去那邊上班

請問這樣公司是否有違返勞基法?
亦或者我可以申請到資遣費嗎?

麻煩各位大大
作者: acczx11    時間: 2014-1-15 23:35:43

台灣現在還有勞基法嗎?
我只知道老闆法喔!

作者: miin7432    時間: 2014-1-16 00:58:04

你當初進入該公司有選項 願意配合公司調度 嗎?
如果沒有,請去勞工局詢問
作者: a22581143    時間: 2014-1-17 00:39:59

我只能說一句
如果你當初有簽志願的單子的話
那就認份吧
如果沒有的話
你的id可以拿來用
跟你的老闆說一句
你去吃狗屎
接著閃人離職
作者: zehao    時間: 2014-1-17 02:12:10

僅僅八十六條條文的勞基法,你真的認為是在保護勞工嗎? 工作地點乃是資方得視業務需要而派遣人力之權,勞基法中並無規定資方需依勞方居住地或戶籍地來派遣,因此資方與勞基法之規定並未有違。除非你能舉證資方是為了故意刁難你才把你派到離家很遠的地方任職,否則資方有權調你到任何一間分公司任職。
作者: 劍君13恨    時間: 2014-1-17 12:00:14

哀~~沒有違法~~但是這樣你真的很累~公司沒有把員工當重要資產~~考慮年後換一換吧
作者: chanmnwn    時間: 2014-1-18 18:50:08

acczx11 發表於 2014-1-15 23:35  
台灣現在還有勞基法嗎?
我只知道老闆法喔!

那麼你可以試試看呵
去告ㄧ下你們老闆就知有無
去啊!
作者: kina    時間: 2014-1-18 19:25:57

當初進公司有簽一堆東西 裡面大概都有一條 同意配合公司職務調動
但後來同事有打去勞保局問過 應該有規定調動距離不得超過原服務單位50公里以上
不是我問的 所以我不敢跟你確定 直接打去勞保局問吧
聽同事說過勞保局裡面的人還滿熱心的
作者: aa2007    時間: 2014-1-19 21:31:41

調動勞工工作五項原則,該五項原則指出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作之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建議先看勞基法調職五原則,有概念後再諮詢勞工局,尋求對你有利的方法。
這樣密集的調動工作地點,如申請協調,還是有機會拿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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