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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受公然侮辱罪者能否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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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4-2-4 22:40:47
標題:
受公然侮辱罪者能否要求賠償?
受公然侮辱罪者能否要求賠償?
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只要受害人受有損害,即使不是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向侵權之人請求賠償,若被侵害是名譽,甚至還可以請求侵權人回復名譽〈例如登報〉。所謂人格權,係指一般人格權而言,即關於人的價值與尊嚴權利。
一般公然污辱不會造成有形之損害,但會造成無形的傷害,譬如,名譽、尊嚴…,這種無法計算之損失亦可請求行為人賠償,至於賠償範圍,一般實務見解,須視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即因侵權精神痛苦程度而定。
來源:聯晟法網
作者:
楊昌勝
時間:
2014-2-5 18:44:12
公然侮辱他人 已犯侮辱罪 會被法官判罪罰款 或是處以行政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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