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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租屋已點還房東,卻不退還押租金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4-2-26 22:25:25     標題: 租屋已點還房東,卻不退還押租金

租屋已點還房東,卻不退還押租金

房屋是法律上的物,因承租而占有房屋,是基於租賃契約,由房東將屋的占有使用權點交予房客,房客依照租約的目的使用房屋;當租約到期,房客即應將房屋的占有使用權,交還給房東。所以,「因租賃關係占有房屋的點交與確認」,是租賃契約關係中,占有使用權移轉非常必要的過程,因為占有狀態的點交移轉,就是確認「房屋的現況」,以便劃分「責任的歸屬」。莊先生雖有點交房屋給房東的意思,當場房東也有受領的意思,但雙方關於房屋點交受領的內容是否一致?即因欠缺書面證據(雙方在書面上就合意確認的內容一起簽署),而蒙生嗣後糾紛難以釐清的困擾,這一點必須提醒讀者,「白紙黑字」在證據上真的是非常重要。

關於押租金的返還,按理本應於房屋點交同時為之,配合點交房屋確認書,當場簽署合意,併點交返還押租金。因為莊先生沒有經驗,對於押租金應退還乙事,就必須「嗣後請求」,除口頭表示請求外,因房東置之不理、甚或藉故拖延,莊先生應先向房東寄發存證信函「以意思表示返還押租金之請求」,自意思表示送達房東之翌日起,房東即負起遲延返還應計算利息的責任。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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