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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母狗難產,飼主「自剖接生」,也不行?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4-3-5 01:03:58     標題: 母狗難產,飼主「自剖接生」,也不行?

母狗難產,飼主「自剖接生」,也不行?

按獸醫師法第30條規定,未取得獸醫師資格或不具獸醫師法第16條第2項:「本法修正前已領有獸醫佐登記證書或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十年內領有獸醫佐證書者,於具有下列經歷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後,得執行診斷、治療、檢驗及填發診斷書、處方業務。但不得開具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一、在獸醫診療機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四年以上。二、在畜牧、獸醫機構或主管機關認可之其他機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五年以上。」規定資格之獸醫佐,擅自執行獸醫師業務者,除「在獸醫師指導下之獸醫、畜牧獸醫料系學生或畢業生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者」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所用之藥械沒入之。

又獸醫師法第16條第1項也規定,獸醫佐在獸醫師指導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但不得填發診斷書、處方或開具證明文件)。換言之,獸醫佐係在獸醫師指導下協助執行獸醫師業務,不得未在獸醫師指導下,自行執行獸醫師業務。從而,本案要審究的是:
(一)畫面中的男子是否為依法得執行獸醫師業務之獸醫師?若非,李姓母女也非依法得執行獸醫師業務之獸醫師,縱李姓母女係獸醫佐,也不得未在獸醫師指導下,自行為該母狗剖腹接生;違反者,將會被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所用之藥械。
(二)若是,母狗難產時,為其剖腹接生者,是該獸醫師嗎?若是,則該獸醫師為該母狗剖腹接生,應無疑義。若非,縱李姓母女係獸醫佐,也不得未在獸醫師指導下,自行為該母狗剖腹接生;違反者,將會被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其所用之藥械。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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