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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房東驅趕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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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kok776050
時間:
2014-3-6 17:12:21
標題:
房東驅趕房客
事情是這樣的;
簽約時清楚註明,若因自然因素損壞得房東負責修繕。而事情是浴室水龍頭漏水,
因此通知房東修繕,而房東說我們損壞次數過於頻繁,因此要求一人一半(註1),但
是我不肯,因為水龍頭就真的自己壞了,且有拍照存證(無外力破壞)。所以房東認
為是我的問題,因此要求三月底搬離,且押金(兩個月)沒收,不然走法院解決。
至於修繕部分房東已請水電工修理(全程錄影),且沒收我費用,但是我請我哥過來
當第三方證人,而房東直接認為我違約(註2),因此提前搬離日期,日期為下禮拜一
(3/10),不然請搬家公司強制搬離。
請問:房東這樣算合理嗎? 明明就是他違約在先,先是驅離日期3/31,因為我必須
有第三方證人,所以他認為我違約(註2),因此日期更是提前3/10,而且驅離手段激
烈。我該到警察局備案嗎?
另外,錄影過程中有爭吵,過程中房東甚至說我在"兇殺小"、"林唄有錢尬靠杯"(台
語)等字眼,這算公然侮辱嗎?
註1:家電能壞的都壞過一次(馬桶沖壓開關、沖澡的水龍頭、燈泡、熱水器、冰箱
等),這次洗手臺倒是第一次。
註2:合約上註明非承租人員禁止進入。但是,因為房東違約在先,因此水電工修
繕時我請我哥當認我的第三方證人。
煩請各位大大替小弟解惑。感恩至上Orz
作者:
麒麟太子
時間:
2014-3-9 03:36:20
本帖最後由 麒麟太子 於 2014-3-9 03:52 編輯
依民法第429條,關於租賃物的修繕,原則上都是由「出租人」負擔。這可是有明文規定的。
依民法第421條有規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當出租人將房屋出租出去,雖然是房屋的所有權人,房屋的所有權並沒有因為租賃關係而移轉到承租人身上,但是出租房屋給他人時,在法律上,房屋的使用、收益權利會歸屬於承租人。所以承租人雖然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但可對房屋做使用跟收益,也對房屋有隱私權跟居家安寧權。
所以出租人想要進入租賃物,還是要經過承租人的同意的。
有以下狀況,房東是可以提前解除契約:
民法第440條,當承租人超過二個月房租未繳時,出租人便可解除租約。
民法第443條,出租人若有跟承租人約定好不可將房屋做轉租動作時,而承租人違反此項約定,出租人是可以提前解除租約。
土地法第100規定: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房東有符合上述狀況時,是可以提前解除契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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