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所謂信理,狹義地說,是由天主直接(正式)啟示,而由教會訓導權威所宣佈的必須信仰的真理。第一次梵蒂岡大公會議曾宣佈:“包含在聖經或傳承中的天主聖言,凡經教會以鄭重方式所定斷,或以一般的和普世的教導方式所宣示的一切:均應以對天主與公教會的信仰堅信之”(Fide divina et catholica ea omnia credenda sunt,quae in Verbo Dei scripto vel ttadito continentur et ab Ecclesia sive solemni iudicio sive ordinario et universali magisteric quam divinitus revelata credenda proponuntur. 鄧一七九二).
信理的概念裏包含兩個因素:
(一)天主直接(正式)啟示的真理(revelatio immediate divina or revelatio formalis)。這些真理應由天主明顯地或含蓄地直接傳示,所以應該包含在啟示的泉源——聖經與傳承——裏面。
(二)教會的訓導權威所宣示的信理(Propositio Ecclesiae)。不僅僅是真理的頒佈,這些真理宣佈後,信友們有服膺的義務。教會頒佈真理的途徑有二:由教宗或大公會議鄭重定斷(Iudicium solimne),或由教會平時的普世訓導權(Magisterium ordinarium et universale)所宣示。後者見於主教們所准行的要理問答書中。
以上的意見是比較普通的一種,由士林派學者所首倡。他們主張信理所指出的真理必須直接而正式地包藏在啟示的泉源內,包藏的方式可以是明顯的或含蓄的。然而,司各脫斯派學者們(Scotists)與若干道明會士神學家如都耶茲(M. M. Tuyaerts)、加岱(A. Gardeil)、馬林•索拉(F. Marin-Sola)等,卻認為一個真理史要是間接地或潛在地(virtualiter)蘊含在啟示泉源內,就可以當作信理。那就是說,我人可以藉助來自理智的真理,將它從啟示真理中引伸出來。在信理定斷上,司各脫斯學派的意見使教會訓導活動的範圍擴大,並使蘊含在啟示之泉源內的信理易於增加。但是這個意見的有效性卻頗成問題,因為按照這個看法,信理不僅基於天主啟示的權威,同時也藉助理性的知識,而教會則要求我們對信理應該具有對天主的信仰(fides divina)。
三、信理的分類
(一)按內容分,有普通信理(dogmata generalia)與特殊信理(dogmata specialia)。前者為基督信仰的基本真理,後者則是普通信理中的特殊真理。
(二)按其與理性的關係分,有純粹信理(dogmata pura)與混合信理(dogmata mixta)。前者是純然從啟示而來的真理,如天主三位一體(奧理)等,後者則也能是藉理性而知的真理,如天主的存在等。
(三)按教會的宣佈分,有體制信理(dogmata quoad nos i. e. formalia)與原質信理(dogmata in se i. e. materialia)。前者是教會訓導權威所公佈的應當相信的啟示真理,後者是未經教會明定的道理,因此嚴格地說並不是信理。
(四)按其與救恩的關係分,有必要信理(dogmata nacessaria)與非必要信理(dogmata non-ne-cessaria)。前者必須明白地相信始能得救,後者則僅有隱含的信心就夠(希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