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理事實(facta dogmatica)就是與啟示真理有深切關係而並非來自啟示的歷史事實,例如教宗或大公會議的全法地位,聖伯多祿為羅馬主教的史實等。狹義地說,所謂信理事實,也指點某一詞句是否與教義相符。教會審核某一詞句時,並不按照作者的主觀意向,而僅憑該詞句的客觀意義(鄧1350 sensum quem verba prae se ferunt.)。
三、理智真理(truth of reason)。所謂理智真理,其本身並非來自啟示,但與啟示真理有密切的連系。例如作為信仰先決條件的一些哲學真理(超感學事物的認識,證明天主存在的可能性,靈魂的精神性,意志之自由等)與頒佈信理時所採用的哲學術語(人格person,主體substance體質變化transubstantiation等)。教會為了維護信理不受異說的干擾,對直接或間接地危害教義的哲學思想,有貶斥它們的權利與責任。因此第一次梵蒂岡大公會議宣稱:“教會有譴責虛偽學說的權利與義務”(jus etiam et officium divinitus habet falsi nominis scientiam proscribendi鄧17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