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教會權威,吾人應該明瞭,教會訓導權威對信仰與倫理所作的宣佈,並非全部不能錯誤與不可更改。只有代表全體主教的大公會議的議決與教宗所作有關信理的決定(Papal decisions ex Cathedra),才是不能錯誤與不能更改的(鄧1839)。而教宗以一般方式所作的訓誨活動卻並非不能錯誤的。再者羅馬教廷各部(Roman Congregations)如信理部(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聖經委員會(Bible Commission)等所作的決定也並非不能有差誤。然而在一般情形下,必須要以基於聖座崇高權威的一種超自然的內在同意(assensus internus supernaturalis)來接受它們的決定,所謂“尊敬的緘默”(silentium obsequiosum)通常是不夠的。有時例外地,如有一位專家以新的科學方法,對某一問題作全盤的探討後,確切地發現原來的決定是錯誤的,那時內在同意的義務即告終止(鄧1684,2008,2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