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關係”,是指一件事物與另一件事物之間的聯繫(respectus unius ad alterum. 神1:28,3)。關係的概念裏包含三個因素:(一)主體(subjectum)、(二)終點(terminus)、(三)關係的基礎(fundamentum)。關係的性質已包涵在與另一事物的聯繫上(esse relativi est ad aliud se habere 神1:28,2)。關係可分實在關係與理論關係,相互關係與偏面關係(relationes mutuae-non mutuae)。在一個關係的主體與終點之間,存有一種相應的對立。
在聖經裏,有關天主內在關係的訓誨,都蘊含在父、子、聖神(Spiritus-Spiratus)之名中。第四與第五世紀的教父們,如東方教會的三位卡帕多細亞教父與亞力山大裏的濟利祿、拉丁教會的聖奧斯定、聖福京斯與波厄底烏士(Boethius)等,曾將天主內在關係的道理,加以科學化的闡明。聖葛利哥裏•納齊安松說:“‘父’這個字既不是本質的名字,也不是活動的名字,而是關係的名字,表示父對子、子對父的關係”(Or. 29: 16)。聖奧斯定說:“雖然父與子是兩個不同的位格,但並無本質的差別,父與子的不同並非在本質上,而是在關係上(non secundum substantiam dicuntur,sed secundum relationem. 論三位一體5:6)。教會的訓導權威嘉納了教父們與神學家們所發揮的理論,第十一次多來道會議所明定的信辭(鄧278),以及翡冷大公會議為雅各俾派所宣佈的文告(鄧703)都可以證明這一點。
一般所稱的蘭斯(Rheims)會議信理宣佈(1148年),對於主張天主三位與天主內在關係(如父與父性)有真正差別的意見,予以針砭。阿迪艾的吉爾培(Gilbert of Poitiers)據說,曾經作過如上的主張。蘭斯會議宣佈在天主內,並無永恆的而且非天主本身的關係、性質、特徵、或其他類似事實之存在(鄧391)。吉爾培的敵對者以下面這句話積極地表達了會議所公佈的道理:“在天主內的一切都是天主”(Quidquid in Deo est ,Deus est)。翡冷大公會議也定斷:“天主內的一切,除了關係的對立外,完全一致”[In Deo ] omnia sunt unum,ubi non obviat relationis oppositio. 鄧703)。但是天主內在關係與天主本質中間,並無相應的對立。也就是說,哪一種關係找不到與哪一種本質相對應。因為那種關係本來就是天主的本質。
然而在天主內的關係與天主的本質中間,不僅有一種理論的差別,而且還有一種能力表顯上的差別,因為在關係中包含了與關係的終點底連系,而在本質的概念裏,沒有這種連系(manifestum est, quod relatio realiter existens in Deo est idem essentiae secundum rem et non differt nisi secundum intelligentiae rationem,prout in relatioe importatur respectus ad suum oppositum,qui non importatur in nomine essentiae. 神1: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