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元格與性體的關係是:有本性本體的東西,則未必有位格,有體格的東西則一定有自已的本性本體,性體是位格藉以存在與行動的本原(principium quo)否則,位格就無從表達自已的存在,如“我寫”、“我聽”…….,假如“我”就不存在,也無從說起這些。位格是性體的呈現者,是整個存在與其活動的最後主體。波厄底烏士在其《De duabus naturis》 3:說“位格是具有理性的個別、不可轉讓的存有。”(Persona est naturae rationalis individua incommunicabilissubstantia.)
1215年,第四次拉脫朗大公會議的Caput Firmiter宣佈:三個位格,即是一個本質,一個自立體或完全單純的性體(Tres quidem personae sed una essentia,substantia seu natura simplex omnino.)。本質、性體與自立體是指天主三位元所共有的實體(physical essence),即天主的本質。(principium quod),而位格則是父子聖神彼此相互通傳神性、彼此共融的三位的活動。
位格是不可轉讓的。天主的關係就是自身,因它們與天主本質完全一致:“凡在天主內的就是天主的本質”(quiquid est in Deo,est eius essentia. 神1:28,2)。然而神性是可以互相通傳的,因為本來就只有一個神性。不可轉讓的是父子聖神的各自特性,父性僅屬於父、子性與被動發生性三個關係,父永不能把自已的父性轉讓給“子”,子也永遠不可能成為“父”,也永不可能具備“父”的特性,否則就會父不父、子不子了,父子對於聖神也同樣如此,天主聖三各自的特性、身份、角色不永遠不能相互替換的,天主的這種規律,就是他的永恆律。由於他的穩定性,才有了萬有的穩定性,才有萬物的自然律。
三、天主三位的基本定則
天主內除了關係的對立以外,一以貫之——信理
從天主內在關係的信理,可以推知天主三位的基本定則。此定則首先由坎塔布裏的安瑟倫所陳述《De Processione Spiritus S. 2》。並經翡冷翠大公會議譴責雅各俾派所頒佈的文告(1441年)加以正式採納:“除了關係的對立外,天主內完全一致”(((In Deo))ommia sunt unum ubi non obviat relationis oppositio.)。根據此語,我們知道,天主三位間的真正區別僅基於關係的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