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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恨不知父是誰 兒弒母判無期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4-3-31 02:41:55     標題: 恨不知父是誰 兒弒母判無期

恨不知父是誰 兒弒母判無期

  林男因長期情緒壓力,有焦慮、失眠症狀;去年9月17日,他情緒發作,在房內撞牆、哭泣,林母隔天帶他到宮廟收驚。到了下午林姓男子突問母親「我的親生父親是誰?」未獲答案而暴怒,竟氣得在牆上寫「硬不說、自私、心太痛、我是糞、他是媽」等文字,隨即失控持刀刺死母親。
  合議庭將林男送醫院鑑定得知,林男情緒易陷憂鬱、壓力下易有身體反應等狀況,但確認他行凶時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審酌家屬請求從輕量刑,林男有悔悟之心,判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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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967條,稱直系血親者,謂已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按刑法第272條第一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又按同法第19條第二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者,得減輕其刑。

報導中,林男砍殺母親之行為,客觀上符合刑法第272條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名之要件,林男主觀上亦有意圖殺害母親,是故成立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但林男是在詢問母親何人為自己的親生父親,由於一直得不到結果,情緒受刺激,哀痛之虞在牆上寫下「心太痛」等字後犯罪,導致悲劇發生,林男於行為時似可歸屬於因精神障礙至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而導致之犯罪,固屬刑法第19條罪責可減輕之事由,是故吾人認為林男應可依照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再酌予林男減輕刑責。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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