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次多來道會議(675年)所議決的信辭,有如下的一句:“必須相信天主三位共同實現了聖子的降生成人,因天主三位元的工程是不可分割的”(鄧284)。第四次拉脫朗大公會議(1215年)定斷:“天主三位共同實現了天主獨生子耶穌基督的降世”(Unigenitus Dei Filius Jesus Christus a tota Trinitate communiter incarnatus.鄧429)。道成人身既是天主聖愛的工程(若3:16;若一4:9),應該歸屬於天主的愛——聖神:“他因聖神降孕”(宗徒信經)。
雖然天主三位本質相同,人性與天主第二位的結合並不表示人性與天主其他二位的結合,猶如羅斯勒Roscelin)所主張的;因為結合並非在天主性內完成,而是在位格內實現的,而天主三位彼此不同。天主性通過聖言的位格與人性只有間接的結合。因此只就聖言位格(ratione personae Verbi)言,天主性可被視為二性一位之結合的終點。1148年,蘭斯(reims)集會的所謂信辭宣稱:“我們相信天主性本身降生,……但在聖子身上”(Credimus ipsam divinitatem……incarnatam esse,sed in Filio.鄧392),以反對波阿迪艾的吉爾培(Gilbert of Poitiers)的主張。吉爾培以為天主與天主性並不一致,因而不接受“天主性降生”(divinitas est incarnata)這句話(神3:1—4;N. Haring,Schol., 32[1957]373—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