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醫療行為中過失不過失的分野點就是在於Standard of Care醫療照護水準,而醫療照護水準,係以當時的醫學水準為準;低於醫療照護水準的醫療行為就是「有過失」,平均醫療照護水準的醫療行為就是沒過失。平均醫療照護水準的醫療行為除了「正面醫療結果」外,也包括可能發生「負面醫療結果」中的醫療合併症(可預見)及醫療意外(不可預見)這兩種醫療糾紛。所謂「醫療合併症」者,是指不論醫師多小心,多謹慎,多有經驗,都不能避免會有一定比例可能發生的副作用或後遺症者,如婦癌根治性子宮切除手術後,會有大小便不正常的後遺症,或乳癌開刀後,使用tamoxilin化療,會導致子宮內膜長癌的副作用 (這部份也的確和有否告知後同意有關,可用以決定其違法性之有無);而所謂「醫療意外」者,應是指不論醫師多小心,也終無法避免這種不可抗力﹑不可意料的事發生,才叫意外,如羊水栓塞,嬰兒猝死症等都是,這些都不涉及Standard of Care醫療照護水準的問題,當然正是屬於「非過失行為」的範疇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