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倫多大公會議告訴我們,墮落的人失去了原有的純潔,而成為罪惡的奴隸,屈服在魔鬼與死亡的權力下,非但外邦人不能以自然的能力,猶太人也不能靠梅瑟法律的文字來拯救他們自己,使他們從罪惡中解脫出來(cum omnes homines in praevaricatione Adae innocentiam perdidissent facti immundi et…natura filii irae…usque adeo servi erant peccati et sub potestate diaboli et mortis ut non modo gentes per vim naturae sed ne Judaei quidem per ipsam ctiam litteram Legis Moysi inde liberari aut surgere possent.鄧793)。只有天主慈愛的自由行為才能重建被罪愆所損壞了的超自然秩序(救贖的絕對必要性)。
白拉奇主義(pelagianism)者反對這項信理,他們認為人的自由意志有自救的能力:近代唯理主義者也反對上述信理,並舉出各種自力得救的理論來。
教父們的思想可以用聖奧斯定的一句話來概括:“他們能自己出賣自己,卻不能自己贖回自己”(Vendere se potuerunt,sed redimere non potuerunt;聖詠記述95:5)。
救贖的絕對必要性之內在原因,一方面是罪的無限性,另一方面是恩寵境界的絕對超自然性。以犯罪的積極行為言,人的罪是有限度的(offensa Dei activa),然而它所冒犯的是無限的天主(offensa Dei passiva),所以它也是無限的,必須有一種無限的價值來賠補它。這是一個平常的人所辦不到的事(神3:1,2之2)。
聖亞達納認為,天主的尊榮要求他救贖人類(Or. De incarn. Verbi, 6),然而我人應以適當的意義來瞭解他的話,因為在其他地方,亞達納堅決表示救贖是無價地賜予的。坎塔布裏的聖安瑟倫則認為,予人福祉的天主命令之不可變性促使天主來救贖罪人(Cur Deus homo,2:4—5);天主雖然預知人要犯罪,但在永世之前他已經決定創造人並且使他幸福,天主這一自由決定的後果,產生了救贖的必要性(Necessitas consequens)。
(二)即使天主預定了拯救世人,道成人身卻並非絕對必要的事——一般意見
聖多瑪斯與聖奧斯定(De agone christ., 11: 12)的意見相符,兩人都不贊成聖安瑟倫的見解(Cur Deus homo,2:6—7),他們相信全能的天主可以用許多其他方法來救贖罪人(類別自由:神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