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Satisfactio)一字的普通意義,就是滿足一項權利的要求。較狹義的賠償即賠償加於他人的侵犯(Satisfactio nihil aliud est quam injuriae alteri illatae compensatio. 羅馬要理問答2:2,9),也就是以自願的善行來補償所發生的不正當事件。如果這一善行藉著它內在的價值,能完全彌補罪愆的嚴重性,並符合正義的要求,那麼這個賠償是完全的即相稱的(Satisfactio condigna,aequivalens sive ad aequalitatem justitiae);如果它本身不能抵消罪愆的嚴重性,卻僅僅由於對方的寬仁而蒙接納,那麼這一賠償便是不完全的即不相稱的(Satisfactio congrua sive ad benignitatem condonantis)。假如冒犯者自己沒有作賠償,而由另一位代他完成,這就是所謂“代償”(Satisfactio vicaria)。
二、基督代償的實在性
基督以他的苦難與死亡向天主代償了世人的罪——近似信理的意見
厄弗所大公會議的議決,與亞力山大裏的聖濟利祿的意見相同:“若有人主張基督為自己死亡,而不是僅僅為了我們而舍生,當受絕罰”(鄧122)。特倫多大公會議定斷:“他在十字架上以最聖潔的苦難……為我們向天主聖父獻上了補償”(qui sua sanctissima passione in ligno crucis……pro nobis Deo Patri satisfecit. 鄧799)。第一次梵蒂岡大公會議曾似將基督代償的意見定為信理(Coll. Lac., 7, 566)。
聖安瑟倫(Anselm +1109)在他的“為什麼天主成為人”(Cur Deus homo)的對話錄中,以理論方式探討聖經與傳承中的基督代償思想,建立了系統的救贖論。教父們在解釋基督救世工程時,多以罪的後果為出發點,因此著重在救贖的消極意義上,即著重在從罪惡與魔鬼的奴役中的解脫上。聖安瑟倫則以罪愆為出發點:罪既是對天主的冒犯,是無限的,因而需要一種無限的賠償。這種賠償惟有天主位格能夠做到。這個天主位格要代表人類,所以一定必須是一個人,而且是人而天主。
教宗克來孟六世在1343年所頒佈的五十周年紀念諭文“天主獨生子”(Unigenitus Dei Filius)中,說明基督源源地傾流了他的寶血,然而,由於基督的人性與聖言的結合,他的一滴血就足以拯救整個人類(鄧550)。
聖保祿提到亞當為基督的預像時(羅5:12等),說明基督的恩賜遠超過亞當的遺禍。“罪惡在那裏增多,恩寵在那裏也格外豐富”(羅5:20)。
耶路撒冷的濟利祿說:“罪人的不義比不上為我們死去的那一位的正義大,我們犯罪的程度比不上為我們獻出了生命的那一位的巍巍義德”(Cat., 13. 33)。聖若望•基素東,In ep. ad Rom. hom, 10, 2.
四、基督代償的外在完善性
(一)基督不僅為預選者而死——信理
基督之死不僅為了諸信友,抑且為了所有的人而毫無例外——近乎信理的意見
1653年,教宗依諾森十世譴責了“基督只為預選者的救贖而死”的命題(鄧1096)。亞力山大八世又於1690年斥責了“基督只為信他的人自獻於天主作了犧牲”的命題(pro omnibus et solis fidelibus 鄧1294)。特倫多大公會議定斷:“天主聖父差遣了自己的兒子耶穌基督來到人間,為救贖受制於法律的猶太人,使彷徨的外邦人獲得正義,並使一切的人成為天主的子女。天主使他的兒子作了贖罪者,不僅為我們的罪,而且也為全人類的罪流血犧牲了”(鄧794,318,795)。聖經清楚地指示我們救贖的普遍性,從而間接地明示基督代償的普遍性。若一2:2:“他(基督)就是贖罪祭,贖我們的罪過,不但贖我們的,而且也贖全世界的罪過”。若3:16等;11:51—52;格後5:15:“他替眾人死”。弟前2:6:“他曾奉獻自己,為眾人做贖價。”(參考羅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