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功績(merit),就是為他人完成的一項事工,憑這項事工足以向那人要求報償。若報償是權利所要求的,就是(義理功績)(meritum de condigno),若報償只是出於情誼,便是“情誼功績”(meritum de congruo)。基督的救贖工程同時是代償的與有功績的,因為一方面它消除天主與人類中間的罪惡障礙,另一方面它開創了承受天主報償的權利。
二、基督苦難與死亡的功績
基督藉著自己的苦難和死亡,配得天主的酬報——信理
特倫多大公會議指示我們,基督成義功績的源由,乃是基督憑藉他至聖的苦難,為我們贏得了成義的權利(qui sua sanctissima passione……nobis justificationem meruit. 鄧799)。同一大公會議又宣佈,只有基督的功績才能滌除原罪,而且基督的功績是通過聖洗聖事而分施給每一個人的(鄧790)。
從理論上言,基督的功績基於如下的理由:他滿足了真正功績的各項條件,即基督的行動是自由的,善的,超性的,並且完成在他塵世的旅途與恩寵的境界之中,這些行動曾有天主報償的預許(依53:10)。它們既是天主位格的行動,便具有無限的功價(鄧552:infinita Christi merita)。不僅基督的苦難和死亡,就是基督的整個一生都具有贖罪的價值,所以也有無量的功績。
三、基督功績的對象
基督替自己取得了受舉揚(復活、身體的榮耀、升天)的功績——確定意見
斐2:8等;希2:9;若17:4;路24:26;默5:12。拉丁教父們根據斐2:8—9的經文,談到謙遜與服從的功績,說明基督的榮耀是一種報償與酬勞(retributio,praemium,merces)。聖依拉利說:“他因著謙遜的功績(ob humilitatis meritum),在屈尊紆貴的境況下,恢復了天主的形象”(In Ps. 53, 3)。聖奧斯定闡明:“他因謙抑而配享光榮,光榮就是他自抑的報償”(Humilitas claritatis est meritum,claritas humilitatis est praemium;In Joan., tr. 104. 3. 神3: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