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十六世紀起,神學上對於實效恩寵與自由之關係的極重大論戰,導源於下列問題:實效恩寵如何使受恩者百發百中地承行天主所願意的得救善工?此項實效基於恩寵本身?或基於天主所預見的人的自由意志之贊同?即實效恩寵憑其內在能力(per se sive ab intrinseco)而產生實效?抑或藉自由意志之贊同(per accidens sive ab extrinseco)而產生實效?從這裡,引起了另外一個問題:實效恩寵之所以與足夠恩寵不同,究竟是由於內在的差異?抑或因自由意志的接納,使它有了外在的不同?
二、多瑪斯派的理論
多瑪斯派為西班牙道明會神學家道明•巴聶池(Dominico Banez +1604)所創。大多數道明會神學家都擁護這一學派。他們主張天主在亙古已決定了某些人將得救,天主實現這一預定的方式便是賜鄧這些人以實效恩寵。藉實效恩寵,天主在人的自由意志上有實質的作為,催促人自由地決定與恩寵合作,實效恩寵憑其內在能力(per se sive ab intrinseco)百發百中地使意志作自由的接納。因此實效恩寵與足夠恩寵有內在的與本質的差別,後者僅僅給予執行得救善工的能力或潛能而已。要使這個潛能實現,還需要一種新的具有內在差別的恩寵,即實效恩寵。天主之得以確切知道人的意志會自由地同意,是因為他知道他自己的意志決定:原來天主太初就已經決定,要把實效恩寵分施給某些人,並使之發生效力。
奧斯定派系由奧斯定隱士會的會士創於十七與十八世紀,在創建新理論的奧斯定會隱士中,有亨利•諾裡斯樞機(Henri Noris +1704)與勞倫•倍迪(Laurent Berti +1766)。他們與多瑪斯派人士一樣,承認本身會發生實效的恩寵(gratia per se sive ab intrinseco efficax),但他們宣稱,實顏色恩寵並非實質地(by physical but)而是倫理地(by moral pressure)使意志去完成得救的善工;這點他們和多瑪斯派不同。他們認為意志是受一種不可抗拒的喜悅所推動,而自由地去行善的(倫理的預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