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梵蒂岡大定斷:“如果有人不承認伯多祿在轄治整個教會的首席權上,有他的永久無間的繼承人,此人當受絕罰”(Si quis dixerit, non esse ex ipsius Christi Domini institutione seu iure divino, ut beatus Petrus in primatu super universam Ecclesiam habeat perpetuos successores, A. S.鄧1825)。
循著里昂大公會議(1274年)和翡冷翠大公會議(1439)的途徑,第一次梵蒂岡大公會議宣佈:“若有人說羅馬主教不是榮福伯多祿的首席權的繼承者,此人當受棄絕”(Si quis dixerit ……Romanum Pontificem non esse beati Petri in eodem Primatu successorem,A. S.鄧1825;參考鄧466,694)。
約在第二世紀中葉,斯米納的主教保理加布(Polycarp)前往羅馬,為了與教宗亞尼策(Anicetus,154-165)商討關於復活節的日期問題(Eusebius,H. e. 4: 14, 1)。厄弗所的主教鮑理克(Polycartes)也與教宗維克多一世(Victor 1,189-198)商討復活節的推算問題,後者警告小亞細亞的信友團體,假如他們繼續在尼桑月(Nisan猶太人的第七個月,約陽曆三月半至四月半)的十四日舉行復活節(Quartodecimanic practice;Eusebius,H. e. V 24, 1-9),他們便不再是合一教會的肢體了(羅馬教會在尼桑月十四日以後的星期日以後的星期日舉行復活節)。賀基西(Hegesippus),在教宗亞尼策時期前往羅馬,為觀摩信仰的真正傳承(Eusebius,4,22,3)。
戴爾都良承認羅馬教會在信理方面的權威。“假如你鄰近義大利,你有羅馬作你通道的權威,至於我們(在非洲),我們也依恃它”(De praesc. 36)。然而當他參加了蒙丹運動後,他宣稱耶穌所賦與伯多祿的束縛與釋放之權完全是給予他個人的(De pud. , 21)。迦太基的西彼連稱羅馬教會為“天主教會的母親與根柢”(Ecclesiae catholicae matrix et radix. 書信48:3),“伯多祿之地方”(Locus Petri書信55:8),“伯多祿之座位”(Cathedra Petri)和“產生司鐸職位合一的首要教會”(Ecclesia principalis,unde unitas sacerdotalis exorta est. 書信59:14),從而給羅馬教會的優先權作證。然而,在有關異說者洗禮的爭論中,他所持的態度表示他對於首席權尚無明確的認識。按照凱撒利亞的主教費彌裡(Firmilian)所提供的證明,當時與西彼連爭論的斯德望一世,認為他自己是“建立教會基礎的伯多祿的繼承人”(西彼連書信75:17);斯德望一世曾以開除教籍之懲罰警告過小亞細亞的主教們(Eusebius,H. e. 7:5 ,4)。
盎博羅削說:“伯多祿在那裡,教會也在那裡”(Enarr. in Ps. , 40, 30),聖熱羅尼莫致函聖教宗達馬穌(Damasus)時說:“我知道教會是建立在這塊基石(伯多祿)上的”(書信15:2)。聖奧斯定說到羅馬教會時,表示宗徒之位的優先權常在她內(in qua semper apostolicae cathedrae viguit principatus 書信43:3)。教宗良一世渴望親眼看見並崇仰那“曾受託牧導全體羊群者”(訓道辭3:4)。在厄弗所大公會議前,教宗的代表菲力伯公開宣佈教宗的首席權自伯多祿(鄧112)。加彩東大公會議的教長們在接獲教宗良一世有關教義的書信時,齊聲歡呼:“伯多祿藉良之口跟我們說了話。”
士林派神學由教會的合一推論出教宗的首席權。聖多瑪斯於護4:67中,發揮了下列論證,這些理論以後在有關教會的神學論著中常被引用。維代帕的雅各伯(Jacob of Viterbo),巴黎的若望•基道(John Quidort of Paris),那不勒斯的若望(John of Naplis)等都曾援引過它們。(一)為了教會的存在,需有一個作全體信友的首長。(二)為了信仰的合一能夠常久保存,必須有一位全教會的首長,他的判斷能決定可能發生的信仰問題。(三)教會管理的目的就是信友們的和平與合一,這個目的在一個統轄下比受多人統轄時更可奏效;因為一位統治者比若干統治者更能實現合一的理想。(四)戰半的教會是勝利教會的模型。在勝利教會中,只有一位首長,所以在戰鬥教會中亦宜有一位首長,居於全體信友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