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認為在必要時,一切清潔的液體,均可用來施洗。特倫多大公會議反對他的意見,定斷如下:“凡認為洗禮聖事不需要真正的自然水者,當受絕罰”(Si quis dixerit, aquam veram et naturalem non esse de necessitate baptismi…A. S. 鄧858;參考鄧696,412,447;法,737之1)。
十二宗徒訓言(Didache, c. 7)提供了傳承中最古老的證據之一:“取活水,因父及子及聖神的名字給人授洗。沒有活水,就用別的水,沒有涼水,就用熱水。涼熱水都沒有(就用別的水),因父及子及聖神的名字,三次傾流在領洗人頭上”(參考巴納博書信,11:11;聖儒斯定護教書,1:61;戴爾都良論洗禮,1;神,3:66,3)。
用水洗濯人體可以是:人體浸入水中,以水傾流,或灑水。希臘東正教會曾否認拉丁教會所慣用的以水傾流之洗禮的有效性;直至今日,該教會仍局部保存替歸化該教者重行洗禮的習慣。特倫多大公會議反對希臘正教的看法,明定如下:“凡否認羅馬教會有關洗禮聖事的教義之正確性者,當受絕罰”(Si quis dixerit, in Ecclesia Romana non esse veram de baptismi sacramento doctrinam: A. S. 鄧859,參考鄧435;法,758)。
自古代以迄十三世紀,例行的洗禮方式是人體浸入水中,而且浸入三次(戴爾都良,De cor. Mil. , 3)。然而,十二宗徒訓言(第七章)及聖西彼連(Ep. 69. 12)為病者施洗(baptismus clinicorum)的事實,早已證明以水傾流之洗禮為有效的。(神,3:66,7)。
要使洗禮形式有效,必須呼天主三位的名字;並且按大多數神學家的意見,要指出當時的洗禮行動。教會在為亞美尼亞人頒佈的訓令中指示如下:“如果授洗者的施洗行動表之於言語,同時呼天主三位的名字,這一聖事始告完成”(Si exprimitur actus, qui per ipsum exercetur ministrum, cum Sanctae Trinitatis invocatione, perficitur sacramentum. 鄧696)。拉丁教會施洗時所用的詞句是:“我洗爾,因父,及,及聖神之名”。希臘教會施洗時所用的詞句則是:“天主之僕(某某)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領受洗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