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標題:
聖經的證據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4-5-20 01:01:56
標題:
聖經的證據
聖經的證據
一、預許“鎖匙”與“釋放”之權
(一)在斐理伯的凱撒勒雅境內,伯多祿明認耶穌為默西亞以後,耶穌對他說:“我要將天國的鎖匙交給你”(瑪,16:19)。天國的鎖匙是指天國的最高權。持有天國鎖匙的人有准許或拒絕人進入天國的全權。然而,由於重罪是拒絕人進入天國的原因,“鎖匙”所象徵的權柄應當包括赦罪之權,把遭隔絕而願回歸天主的罪人接納過來(參考依,22:22;默,1:18;3:7)。
(二)耶穌在預許了鎖匙以後,立刻對伯多祿說:“凡你在地上所束縛的,在天上也要被束縛,凡你在地上所釋放的,在天上也要被釋放”(瑪,16:19)。“束縛”與“釋放”二詞在猶太經師的用語中,具有對法律加以權威性解釋的意義,表示對一種行動的禁止或許可的判斷。此外,這兩個名詞還表示一個人被撤離其團體或被重新接納。由於被撤離團體的原因是罪,束縛與釋放之權包含了赦罪之權。
按照瑪,18:18,耶穌以同樣的話,將束縛與釋放之權賜給所有的宗徒們。由於這一預許與規勸犯罪的兄弟訓示相連,它與罪人的關係是很明顯的。
二、交托赦罪之權(若,20:21等)
在復活那天的夜晚,耶穌顯現給宗徒們,祝他們平安,並把手和肋旁指給他們看。他說:“願你們平安!就如父派遣了我,我也同樣派遣你們”,說了這話,就向他們噓了一口氣說:“你們領受聖神吧!你們若赦免誰的罪,就給誰赦免,你們若存留誰的,就給誰存留”。耶穌藉這些話,把父託付他的使命交托給他的宗徒們。這一使命就是“尋找與拯救迷失了的人”(路,19:10)。在世上,他曾赦免人的罪(瑪,9:2等;穀,2:5等;路,5;20等——癱子痊癒;路,7:47——罪婦),他也把赦罪之權賜給宗徒們,如此託付的赦罪權具有雙重的意義:一方面是赦免或保留諸罪,一方面是這些罪在天主前面也被赦免或保留。
“赦罪”(remittere peccata, )的本意,按照聖經多處經文(參考詠,50:3;編上,21:8;詠,102:12;50:4;31:1;若一,1:9;宗,3:19),是指罪的真正取消,而不僅是罪的蔽遮,或罪罰之免除。把這些話解釋成“宣講赦罪之道”(路,24:47)或“洗禮中之赦罪”,或“教會外在約束的施行”,都與“赦罪”的原意不合。特倫多大公會議正式宣佈若,20;21等經文的真義,針對新教人士對它的錯誤解釋,並且聲明經文所指示的是懺悔聖事(鄧913;參考2047)。
耶穌將赦罪之權給予宗徒們,並不把它作為個人的特恩,而是作為一種持久的制度。如同講道、施洗與祭獻之權一般,赦罪之權也應傳給他們的繼承者,因為,傳留的理由——罪惡的事實——使這一權柄在任何時代都必須存在。鄧894:“給宗徒們和他們的合法繼承者”(apostolis et eorum legitimis successoribus)參考鄧379。
來源:信理神學
歡迎光臨 SOGO論壇 (https://oursogo.com/)
Powered by OURSOG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