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爾都良在他的論懺悔(De poenitentia)——尚未離異時的著作中,談到雙重的懺悔,第一種是作為洗禮準備的懺悔(C. 1-6),第二種是洗禮以後的懺悔(C. 7-12)。他的意見與海美相同,認為第二種懺悔只能有一次。懺悔者必須先公開認罪(Exhomologesis, C. 9),並且要完成嚴厲的補贖善工,然後在信友團體之前蒙受赦免(Palam absovi: C. 10),重新被信友團體所接納(Restitui; C. 8)。任何罪,包括違反潔德與拜偶像,都可以因懺悔蒙赦。
戴爾都良參加了蒙丹派(Montanism)以後,撰寫過另一篇有關懺悔的論文(De pudicitia),他在該文中激烈反對天主教會的懺悔習慣。他的主要目的是指出通姦與淫亂之罪不能赦免。在論著的開端,他便提到一位“最高司祭,主教的主教”(Pontifex Maximus, quod est Episcopus Episcoporum)所作的一篇飭令(edictum peremptorium)所宣佈的“已完成補贖之工者,我赦免他們通姦與淫亂之罪”(1:6)。戴爾都良認為這篇飭令有傷基督徒的節制與倫理德性。昔日人們都視賈理篤一世(Callistus 1 217-222)或他的繼承者翟斐林(Zephyrinus 199-217)為這篇飭令的作者。近代學者認為這篇飭令很可能出於非洲迦太基主教阿格利寶諾斯(Agrippinus)之手。戴爾都良將可赦之罪與不可赦之罪加以區別,並論及這兩種罪的不同的懺悔,一種懺悔可獲得罪之赦免,另一種不能獲得罪之赦免(C. 2)。他第一次把三種不能蒙赦的罪寫在一起:拜偶像,通姦與謀殺之罪(C. 5)。但是天主教會堅持一切罪均可以因懺悔獲得赦免的道理(C. 3)。撰寫那篇飭令的主教所運用的教會赦罪權的根據是瑪,16:18-19的經文(C.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