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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教會所有的赦罪權是真正的解除罪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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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4-5-20 01:02:51
標題:
教會所有的赦罪權是真正的解除罪的權力
教會所有的赦罪權是真正的解除罪的權力
藉教會的赦罪,諸罪真正地、直接地被解除——信理
新教人士認為,赦罪只是基於依賴的信心,諸罪得蒙寬赦的一種宣告而已(Nudum mimisterium pronuntiandi et declarandi, remissa esse peccata confetenti, modo tantum credat se esse absolutum. 鄧919)。相反地,天主教會堅信,赦罪之權是一種真正的,實在解除罪的權柄,而且,藉著她的赦罪,諸罪也在天主面前直接地獲得赦免。
請看若,20:23所證示的;按照耶穌所說,宗徒們與他們的繼承者所完成的赦罪,使諸罪在主前蒙赦。在主動的赦免與被動的蒙赦之間,有一個因果關係。
新教人士認為句子裡的“赦免”(remittere)一詞還有一種意義:“你們向誰宣佈諸罪得赦,他們的罪就都赦了”。然而這種聖經注釋法,是不能成立的。
在古代,教會人士同樣承認,教會能真正地、直接地赦免諸罪,並不只是赦免教會開除教籍的懲罰。戴爾都良所引的那篇有關懺悔的飭令的作者說:“我赦免通姦與不潔之罪”(鄧43)。聖西彼連論及一項由司鐸所完成的赦罪禮(Remissio facta per sacerdotes: De lapsis, 29)。
聖若望•基素東特別擯斥所謂“宣佈論”,在論到舊約司祭與新約司祭的互相對映時,他說:“猶太司祭有權潔淨生麻瘋病的人;與其說潔淨,還不如說是宣佈那受潔淨的人是潔淨的……現在,我們的司鐸所承受的權柄,並不是宣佈人的潔淨,而是使人完全潔淨,並非使身體患麻瘋病的人,而是使靈魂不清潔的人潔淨”(論鐸品,3:6)。
來源:信理神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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