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倫多大公會議針對新教人士,作如下定斷;任何人說天主教會的懺悔並非真正的實在的和真正的聖事,當受絕罰“(Si quis dixerit, in catholica Ecclesia poenitentiam non esse vere et proprie sacramentum, A. S.鄧911;參考鄧912)。
(1)根據特倫多大公會議的訓示(鄧896),告解聖事的能力主要地(praecipue)因此非單獨地寓於赦罪行動。然而,由於一件聖事的能力只能寓於形成聖事的本質的事物上,而懺悔者的三項行動——它們可稱為聖事的准材料(quasi material sacramenti)——這些行為與足以稱為聖事形式的赦罪行動,應當一同組成聖事的本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