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以舊約為根據,承認了海森的菲力(Philip of Hessen)伯爵的重婚。特倫多大公會議針對路德,宣佈如下:“鑒於神律,基督徒不能同時有幾位妻子”(鄧972)。這一條文所反對的是普通的同時重婚制,即一夫多妻。自然律早已禁止一妻多夫制,因它妨礙婚姻的首要目的,或至少使之陷於危境(參考鄧969,2231等;護,3:124)。
第一位給尚未完成的婚配以解散許可的教宗是亞力山大三世。自十三世紀起,教律學家普遍承認教宗有給予此項許可之權,但是,大多數神學家否認教宗有此特權。由於教宗馬丁五世與歐靜四世都曾運用過這一權利,翡冷翠的安東寧(Antonin of Florence +1459)與道格麥達的若望(John of Torquemada +1468)採取了折衷理論。以後,雖然許多神學家們仍舊否認教宗有准許解散未完成婚配之權,肯定這項特權的聲浪愈來愈高,因它可以引證宗座運用此權的史實。自教宗本篤十四世(Benedict 14 1740-1758)起,它成了一項普遍接受的見解。
在教會傳承中,盎博羅夏斯特首次為“基於信仰的可解散性”辯護:Contumelia enim Creatoris solvit jus matrimonii circa eum, qui relinquitur ne accusetur alii copulatus(解釋格前,7:15)。奧斯定卻認為聖保祿所許可的離婚並不是婚配關係的解除,而只是分居。教會的學術界(葛拉先gratian, 彼得•隆巴Peter Lombardus)與教會法律(克來孟三世,依諾森三世)都採取盎博夏斯特的意見(參考鄧405等;法,1120-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