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宗比約九世、良十三世與比約十一世都明白宣稱,在基督徒的婚配中,聖事不能與婚約分開,因此,在基督徒中間,一切真正的婚配本身就是聖事:Omne inter Christianos justum conjugium in se et per se esse sacracmentum(良十三世;鄧1854;參考鄧1640,1766,1773,2237;法,1012)。
二、婚約即聖事記號
由於婚配聖事與婚約實際上完全一致,聖事的外在記號單獨地寓於婚約之中,也就是說,在於立約雙方以言語或行動所表達的意願中。當這一意願表達指示夫婦生活之權的傳授(jus in corpus)時,我們可視之為聖事的材料,當它指示此權的接納時,我們又可視之為聖事的形式(參考法,1081,第二節)。
司鐸的祝福不屬於聖事的本質,而只是加於聖事的一個類聖事而已。
三、錯誤意見
下列各種企圖將婚配聖事與婚約分野的意見,都與教會的上述訓道不相容;
(一)梅爾喬•剛諾(Melchior Cano O. P. +1560)認為婚約是婚配聖事的材料,而司鐸的祝福為聖事形式。艾斯底烏斯(Estius)、錫爾菲烏斯(Sylvius)、多勒都斯(Toletus)、都奈利(Tournely)等人承其餘緒。
(二)嘉俾爾•伐司蓋(Gabriel Vazquez, S. J. +1604)雖認為聖事的全部外在記號是婚約,但他卻以為只在立約雙方有意領受聖事時,婚配才成為聖事;比路亞(Billuart)、高內(Gonet)等均作如是觀。
(三)許多加利剛主義與若瑟芬主義(Gallicanic and Josephinic)神學家,如道明的安東尼(Anthony of Dominis +1624)與若望•勞諾阿(Jean Launoy +1678)為了顧全政府公證婚配的價值,視婚配聖事的全部外在記號只是司鐸的祝福,並視婚約只是婚配聖事的一個先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