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倫多大公會議宣佈:“如有人說婚配……並不授與恩寵,此人當絕罰”(Si quis dixerit, matrimonium……neque gratiam ……conferre, A. S. 鄧971;參考鄧969)。婚配聖事既是處於恩寵境界的人所領受的聖事,由它本身會增加聖化恩寵。婚配聖事所賦予的恩寵以特殊方式有益於聖事的目的:它聖化結婚的夫婦,給予他們超性的力量,使他們能滿全婚姻生活的責任。與聖化恩寵一同蒞臨的,是獲得現恩的權利,這種現恩,“在夫婦二人為盡婚姻生活的職守所需要時,必能獲得”(比約十一世語;鄧2237)。
在士林學派初期與鼎盛時期,許多神學家——如亞培拉(Abelard)的弟子:赫曼(Hermann)、彼得•隆巴、彼得•剛道(Peter Cantor)——與許多教律學家(如The Glossa ordinaria to Gratian’s Decree, Bernard of PaviaHenry of Segusio),由於他們對婚配的聖事性的不確切認識,誤認為婚配聖事雖然是一件防惡得救的方法,但不給予聖化恩寵。聖多瑪斯始終一致利用聖事的概念,告訴我們,婚配像新約的其他聖事一樣,不僅是恩寵的象徵,而且是獲得恩寵的原因(參考護,4:78:Suppl. , 4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