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論壇
標題:
施行與領受婚配聖事的人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4-5-28 00:18:51
標題:
施行與領受婚配聖事的人
施行與領受婚配聖事的人
一、婚配的雙方是聖事的施行者與領受者
婚配的雙方彼此施行婚配聖事——確定意見
由於婚配聖事的本質只寓於婚約中(參見第三節),結婚的雙方是聖事的施行者兼領受者。當雙方彼此接受對方的許諾時,一方給另一方施行聖事。
司鐸為教會的代表聽到雙方願意的許諾並祝福他們,他只是婚配的證人及伴隨禮儀的施行人。教會法律明定,在特殊情況下,沒有司鐸在場的婚配也是有效的(法,1098)。
二、有效性
為使婚配聖事之施行與領受成為有效,必須有下列各點:
(一)婚配雙方必須是受了洗禮的人。
(二)至少要有作教會所作之事的隱含意向。
(三)沒有使婚配無效的阻擋。
(四)遵守教會所明定的方式(在本堂神父與兩位證人前;法,1094),除非教律指示了例外(法,1098,1099,第二條:兩位非天主教徒的婚姻)。
一位受洗者與一位未受洗者結婚,對於受洗者,這婚配是否為一項聖事性婚姻,這個問題尚在討論中。兩位未受洗者的婚姻,在他們受洗時,其婚姻是否被提升到聖事境界,也是尚在爭論的問題。對於第一個問題,我們可以肯定地回答:領受了洗禮的人有領受聖事的能力,而未受洗的人有施行這一聖事的能力。對於第二個問題,下面的事實似乎促使我們作否定的答覆,因為婚約締結之時,也就是婚配聖事成功之時。另一方面,假使我人認為結婚以後領受洗禮的夫婦,一生不能獲享婚配聖事的恩寵,也似乎很難說得過去。
三、合法性與妥善性
合法地施行與領受婚配聖事,必須沒有禁止婚配的阻攔與使婚配無效的阻攔。妥善地施行與領受聖事,必須處於恩寵境界。按照許多神學家的可靠意見,不妥善地領受的聖事,當夫婦回歸恩寵境界時,能恢復其功效。
來源:信理神學
歡迎光臨 SOGO論壇 (https://oursogo.com/)
Powered by OURSOG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