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有權處理婚約中純粹民法上的事務(公民狀況、婚姻對財產的處理、遺產繼承),在發生有關的爭端時,國家有權予以裁奪。教會法典1016條:“國家權力有關純屬婚姻之民事效力的豁治權不在此限”(salva competentia civilis potestatis circa mere civiles eiusdem matrimonii effectus.)。如果國家的立法權與司法權侵害了教會的轄治權,教會不能承認其有效性。因此教會拒絕國家強制信友接受政府公證的婚配:教會不視公證的婚配為真正的婚配,而僅僅視之為一種法律的形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