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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封齋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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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4-6-12 00:27:06
標題:
封齋條規
封齋條規
齋戒是我教的五功之一,每年回曆九月(菜買丹月)凡擔任主命的穆民男女都應在此月每日從破曉至日落戒絕飲食與房事,此月為主命齋,令將齋的條例說明於下:
1、舉意:舉意是心裡註定封齋。
封主命齋,從先晚至日中之前。(天明至日落為一日)補主命齋,必要在先晚,若不然使不得,封付餘齋,在本日日中之前。
2、不壞齋事項:封齋的人偶妄食飲或偶妄交合,或是夢遺,蟲、蠅、灰、面、飛入喉中或因醫治點眼藥,頭擦油、或不是故意嘔吐、或開針放血,或夜間交合,未得大淨,亮後方洗、或咽下牙中存塞之物,或咽口水,牙根出血同口水一般多咽下壞入血少口多水,咽下不壞。其大不及黃豆,或是煙撞入喉中,以上俱不壞齋。
封齋的人不得已,嘗食物滋味,或嚼食喂子,將嚼之物吐盡勿咽,或身入于水中,俱不壞齋,但若無難皆是嫌疑。
3、壞齋的事項:①故意飲食或交合,除還補外仍有罰贖,故意聞香煙或咽子粒,或咽下不宜食之物,如沙石棗核等。或吃齋飯時不知天亮(為尊重齋月不可再食飯)或開齋之後,方知太陽未落,或故意嘔吐,或油入耳內或藥水入鼻中,或封齋時加意漱口,水入喉中,或加意嗆鼻,水入鼻腔、後道。或頭有通腦之瘡,如上濕藥能入腹內等等……以上都壞齋。但只須還補並無罰贖。
4、允許開齋的事故:旅行封齋有困難;孕婦怕傷己;乳婦怕傷子;有病的人怕曾病;造廚的人怕傷署;收穫的人怕過期,幫工的人如怕主人不願,在饑渴太甚,實在難以齋戒的人等可以開齋但過後必須還補。
5、五日封齋受禁,開齋節,宰牲節,及宰牲節後三日。
6、罰贖:故意壞齋一日,除還補外還要罰贖即放赦一個奴僕,若無能還補一日外另連續封六十日齋,如期間無故開一日除還補此日外,仍從頭封齋。若不能封齋六十日齋。可散麥子與六十個貧人,每人二斤小麥,或四斤大麥(每斤官稱十八兩)(舊稱十六兩一斤)或待六十個貧人一日兩餐或供一個貧人六十日每日兩餐。
7、常年不能齋戒的老人,每一日齋施捨二斤小麥或四斤大麥,作贖金。過後又轉康健能夠封齋,其散出的物,俱為“灑得格”仍還補所失撇的齋。
凡亡人有缺欠主命齋,若遺言罰贖,承業的人應當按一日齋散二斤小麥,或四斤大麥,卸亡人的責任,如無遺言、承業人,任意按數量給麥子,散給貧人若用其他糧物或變價折款必以小麥價折合為宜。
來源:伊斯蘭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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