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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神學和教會訓導權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4-6-18 00:24:54     標題: 神學和教會訓導權

神學和教會訓導權

教會訓導權是怎麼來的呢?教會意識到自己不但接受了天主的啟示,而且,在結構上,也繼承了宗徒的職務,譬如,教宗、主教們,他們完整地,繼承了宗徒的職務,所以有了所謂的訓導權,當我們肯定教會的訓導權的時候,就是同時肯定了教會所宣講的道理。

在教會歷史上,教會的訓導權有沒有受過挑戰,或者有所變化呢?

教會對訓導權的意識和反省,一直到十六世紀,宗教革命否定聖統的時候,教會才愈來愈深地意識到訓導權的必要性。到了十八、十九世紀,教會才把訓導權用在所宣講的道理上,那時候,教會把天主啟示的道理都稱為信理。而且,在面對異端或錯誤的時候,教會就用「不能錯誤」的訓導權來解釋,借此堅固天主子民的正確信仰知識。

面對教會意識到自己的訓導權的事上,信友應該有什麼態度或觀念呢?

我們都相信,耶穌基督永生的牧人曾經建立了教會,又把使命交給了宗徒們,以及宗徒的繼承人,也就是主教們。為了使主教們保持合一,基督立了伯多祿為宗徒之首,在他身上建立了信仰統一,以及精神共融、永久可見的標記。所以,羅馬教宗首席權的設立,許可權、性質和永久性,以及他不能錯誤的訓導權,是我們信友大家相信的道理。除了相信教會擁有的訓導權之外,也要以敬重的心情去附合主教們以基督之名,對信仰和道德所發表的論斷。對羅馬教宗的法定訓導權,更應該表示意志和理智的順從。如教宗不是以正式的宗座權威發言,那麼我們都應根據文告的、或他說話的口氣上所流露的意思,密切關注而明白其真正意義之所在,辨析其論斷的實質。使他的訓導,真誠的附合他的論斷。

教宗在什麼樣情形下,使用「不能錯誤」的訓導權,這項特恩呢?

當主教團的首領,羅馬教宗,以全體基督徒的最高牧人和導師的身份,在信仰上為了堅定弟兄們,以決斷的行動宣佈有關信仰和道德的教理的時候,他就是以自己教宗職位的名義,享有這種不能錯誤的特恩。因此,教宗的定斷本身就應該是不可修改的,也不需要經過教會的同意。因為在許給伯多祿的聖神協助下,教宗所發表的定斷,並不需要任何人的批准,也不能向任何法庭控訴。原來教宗這樣發表論斷的時候,並不是以私人的名義,而是以整個教會的最高導師的名義,來解釋或衛護公教信仰的道理。

既然教會的訓導權有堅固天主子民正確信仰的責任,那麼在神學的研究上,和教會訓導權有什麼關係呢?

神學和教會訓導權都是受教會委託,保管天主的啟示

兩者的目標也一樣,就是不但保存天主的啟示,更要一天比一天深入研究、護衛,並給人介紹信仰,幫助人們走向得救的道路。

神學和教會訓導權也各有不同的活動和特恩

教會訓導權的任務是受基督之命,並借著聖神恩賜的輔導恩典,來保管信仰、聖經和傳承,避免受到錯誤或沾染,同時,用它的權威來判斷神學對啟示的種種解釋,也給信仰提供新而更深的領悟。而神學的功能是在聖神領導下研究啟示,並且把研究的成果,充實基督信徒的知識,尤其是充實訓導權的知識,使得這些成果,通過教會聖統所謂講授的道理,來照明整個天主子民。

雖然神學家有他們的神恩,並不豁免他們服從教會訓導權的義務,另一方面,忠於教會訓導權也並不等於完全被動,沒有絲毫的創見,相反的,神學一切研究工作的原動力都應該來自教會訓導權。

神學能充實信友的知識,這是否指純粹信仰上的知識呢?或者,神學在天主子民和教會訓導權之間必有它的角色呢?

兩方面都有。首先,神學在信友和教會訓導權之間,發揮的是仲介的角色和功能。特別是在辨別時代徵兆方面,教宗保祿六世在一九六六年九月,羅馬神學大會中訓話的時候這樣說:「神學對信友團體所生活的信仰之聲,經常諦聽,好能聽出它的韻律,音調和問題,也好能把握住天主聖神在天主子民中間所帶領的方向。所以神學是敏感地感受到信友的問題,然後深入天主聖言,尋找解決的辦法,再把解決的辦法,交給教會訓導權,協助教會訓導權領導教會的任務。」

在充實信友知識方面,神學的另一種功能是陶冶信友的信仰和倫理生活。雖然教會訓導權,可以保護信友不受暴風影響或吹散。可是,如果沒有神學,信友的信仰會蒼白失色,或陷於一種思想的癱瘓,而神學的任務,就是經常地給信友的信仰帶來新生命,使信仰更明朗、更深厚,也指出信仰的具體影響,或者,哪裡有走入歧途的危險。這樣,神學成為教會的一種服務,給信友團體,給教會訓導權,也是給信仰服務。

神學是一種服務,是在「思想融合」中進行的,就是和教會訓導權融合,與基督徒團體融合,也和獻身講授和研究的神學家們融合。而且,神學家必須是一個對天主聖言負責的服務員,有忠於基督和忠於所謂基督新娘,也即忠於教會的雙重忠實任務。另一方面,神學家既然是給教會訓導權解決未來的問題鋪路,那麼神學家必須有一種適當的自由,神學家在面對困難問題上,不完全一樣的意見,並不表示信仰不一致,或者與教會訓導權是水火不相容的。事實上,教會內一直有多種很不相同的神學,和神學家共存的餘地,這種意見的不同或差別,才是教會進步的原因。最後,神學家必須承認,在服務教會訓導權,服務信友以及教會的子女時,該同意由教會最高裁判權所作的裁判,同時,也接受最高裁判權和神學家個人之間的中間裁判,也就是所有獻身作同樣研究的神學家們的裁判。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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