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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前科記錄與累犯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4-7-23 00:02:28     標題: 前科記錄與累犯

前科記錄與累犯

很多人仍誤以為犯罪的前科記錄隔一段時間就可以消除,這是一個不完全正確的認知。

我國刑法上有所謂「累犯」的規定,刑法第47條「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犯罪行為人有累犯之情形,法院於處刑時,必定應依法律加重二分之一;行為人雖非累犯(即犯罪前五年並無犯罪記錄),但仍有犯罪前科記錄(逾五年),法院仍可依照刑法第57條審酌「犯罪之動機、目的、品行等」,為科刑輕重的判斷,雖非加重二分之一,但犯罪行為人的前科記錄,法院仍可能加以參考之。

因此,犯罪記錄是一輩子的污點,差別在於再犯時累犯處遇與否。

來源:台灣法律網


作者: bulecoffe    時間: 2014-7-23 01:34:32

原來如此筆記一下懂法律是保護!!
作者: yylocker    時間: 2014-7-23 15:20:13

我朋友之前有酒駕的公共危險罪 後來好像有緩刑還怎樣的
所以他的罪會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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