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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獨立檢察官制度的問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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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4-8-11 04:56:21
標題:
獨立檢察官制度的問題所在
獨立檢察官制度的問題所在
民眾對於司法的認識,是否已經到了一定的成熟度?普遍認為,過去的司法,確實有黑手在後面操控的懷疑,所以,要排除這些司法威信度的隱憂,可以比照國外的作法,成立一個「獨立檢察官機關」,這樣的作法思考,對?或不對?
大家別忘了,319事件後,也有個獨立調查機關,最後被宣告為「違憲」,從權力分立的理論看,結果是當然如此,但源起於大家對於原始權能機關(現有檢察體系)的不信賴;所以,獨立檢察官制度的催生,情理上,似乎是對於現有檢察官體系,掛名為「憲法保障身分的獨立司法官」,其實質獨立的真正與否,因此而抹上了一層「功能不彰」的侮辱。
某些因「權力分配」之下的「權力」,從本質來看,原本是一個很自然的事,簡單的說,太陽要從東邊昇起、西邊落下的自然道理,是無庸去規範它的。檢察官獨立的本質亦然如此,但如今為何要制定「獨立檢察官制度」?豈不是本末倒置?法律人難道都不出來指責其立法目的的不是嗎?
試問,檢察官原本的本質不彰,要訂一個獨立機關,難道訂出個獨立機關,就能夠真正的獨立於其本質嗎?所以,獨立檢察官制度的問題應該不在於機關配置的移動而已,是檢察官體系內部心態的不當孳生。
立委連署推出「獨立檢察官設置條例草案」,檢察官協會發表聲明反對,指草案中的獨立檢察官無法真正排除政治力干預,也難發揮辦案功能。檢察官協會表示,美國的獨立檢察官制度已於一九九九年終止法源,現在已無此制度。正本清源之道,還是在檢察體制上進行組織調整,如檢察總長應經國會同意及有任期等,才能真正排除檢察官受干預的可能。
美國檢察官是純粹行政官,因而有設計獨立檢察官制度獨立辦案的需要,我國檢察官則具司法官身分及性格,本來就有獨立行使職權的義務。在草案中,獨立檢察官由三分之一的立委提案決定,檢察官協會認為,這一條文如果通過,將來發動偵查勢必受特定政黨操控,無法不受政治力干預。
來源:台灣法律網
作者:
雲想
時間:
2014-8-11 16:18:21
個人對於版大貼文觀後感:
對於有心司法改革立法委員及司法人員們,亟欲獨立於現今司法體制另創成立一個「獨立檢察官機關」,個人無權置喙亦非升斗小民所要關切議題。
我們所關切的乃是,今天我們司法制度有否符合憲法所賦予國家,對於人權即人民生命、財產已善盡保護目的。我國法律(刑法、刑訴法)制定,係採「無罪推定原則」。就此一立善完美制度,我們時時可見濫權起訴、冤獄現象。而確有其完善制度,卻造就惡化之果。行訴法所著之「無罪推定原則」明文,就檢察官啟動偵查犯罪過程中,全有賴於「證據能力」之認定建構被告犯罪事實,然,其證據力是否足以反映突顯被告有罪而全無冤抑,又全然能鞏固這「皇后的貞操」論點?吾人以為?這些現象才是司法人員應該要關切的,唯此方能建立人民對於政府的信賴。以及這至高無上天賦人權所追求普世價值的「生命價值觀」!
復次,台灣冤獄賠償數字亦是驚人的,從88年到97年近十年間,獲得冤獄常者有5435人,共耗費國庫46億8千多萬冤獄賠償金,這些錢都是來自納稅義務人的辛苦血汗錢,由「全民買單」的確非常不公平,其實違法濫權檢察官才是冤獄的始作俑者,應給予嚴厲的制裁,才不會浪費社會資源,並以儆效尤。
反觀,鄰近的日本檢察官起訴案件的定罪率,幾乎達百分之百,其嚴謹程度值得我們借鏡;而我們台灣的定罪率卻不到五成,往往獲判無罪,這種濫權檢察官除浪費社會資源外,更影響執法人員公平公正之形象。在此呼籲羅瑩雪部長應加速司法改革的腳步,啟動「不適任檢察官淘汰機制」,讓檢察官不再違法濫權起訴,而如果對被告「濫權起訴」因而造成冤獄,其賠償本該仿傚日本,該由檢察官負責而非人民納稅錢買單。
中國自古以來,係以農為本建構起這社會體制,故倡導儒學為說而輕忽法治,我們皆受儒家思學影響較深。在戰國七雄時代,秦朝就是重用法家商鞅變法因而成就一統中國大業。就法治教育這一環我們政府並非極為重視。以至迄今國家社會亂象叢生,無疑應以治亂世當用重典來消彌不正之風。上行下效,猶如風吹草偃,德澤千里而不竭枯,並且能夠端正社會風氣穩定社會人心,足見法治之重要性。 奉勸,這些有心從事司法改革檢察官們,請您們先改革這定罪率有效提昇,這才是人民所樂見的。如何讓人民免於恐懼,過著安居樂業的生活,難道這不是國家政府,還有您們這些充滿除惡務盡司法人員天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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