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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綠燈與車前狀況判決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4-8-19 00:02:11     標題: 綠燈與車前狀況判決

綠燈與車前狀況判決

    101年8月5日自由時報游姓男子駕車在路口等候,見綠燈亮,立即起步,卻將騎單車搶黃燈、正穿越馬路的江男撞成骨折,游男自辯擁有「優先路權」,無過失責任,但高等法院認定,游男未隨時注意車前狀況致釀車禍,違反交通規則,依過失傷害罪判他拘役50天,可易科5萬元罰金,本案定讞。

    未注意車前狀況幾乎成為帝王條款,法官用應注意而未注意判決有過失,事實上,有法院針對注意車前狀況有另外看法,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被告既然是綠燈直行,本於交通法規之信賴原則,被告本可以信賴任何人都會遵守交通規則。換言之,我們不能假設其他交通參與者會違規,否則綠燈不能行、紅燈不能停,交通秩序將無以維持。而被告在綠燈直行通過該十字路口之前,被告無從預期陳**會闖紅燈,被告也沒有義務揣測別人違規而預作防備。

    但是交叉路口,綠燈直行,路很寬,遠遠就看到有人闖紅燈,可以注意而不注意可以煞停而不煞停,發生事故,2006年9月6日蘋果日報綠燈直行撞死人 判4月,蔡志宏法官表示闖紅燈固然是違規行為,依法卻不一定要承擔交通事故的所有責任,《刑法》過失致死罪對生命權保護,不因行為人享有絕對路權與否,就能免除或降低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的注意義務。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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