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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車禍「車損」事件損害賠償,「利息」應從何時起算?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4-9-5 01:03:07     標題: 車禍「車損」事件損害賠償,「利息」應從何時起算?

車禍「車損」事件損害賠償,「利息」應從何時起算?

車禍事件在路上是天天發生,有致車輛財產損壞之情形,有致人身傷害、甚至死亡之情形,因此而提起訴訟,是否因計算利息?本文僅先就車輛財產損壞事件說明。

行車事故所致車輛財產之損壞,屬於損害賠償,因此,民法第213條規定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因此,若行車事故發生在103年1月1日,損害賠償之訴的利息,得主張自103年1月1日起算。

來源:台灣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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