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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婚姻契約 [列印本頁]

作者: old2009    時間: 2014-11-2 15:17:19     標題: 婚姻契約


我國民法規定,結婚須有公開儀式和兩人以上證人。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改採登記婚。

「公開儀式」是指新郎新娘應要舉行一定的禮儀,讓不特定的人可以共見共聞,認知上也了解這對男女是在舉行婚禮,才叫做具備了公開儀式。所以兩人只是請了一些朋友,關在房間裡吃頓飯,就不算是可以讓不特定的人共見共聞,因為別人不見得看得到,即使看到,也不見得明白兩人是在結婚,所以稱不上是公開儀式。

用越洋電話舉行婚禮就更不成了,時下有些人因分隔兩地,就分別宴請親友,透過越洋電話互相宣告「我們正在舉行婚禮」,但兩個人根本不在同一個地方,不知情的人完全不曉得他們是在結婚,也不符合「公開儀式」的要求。也有人是在飯店的宴會廳房間宴客,請了一桌酒席,那麼到底算不算是「公開」呢?飯店是公共場所沒錯,但在房間裡宴客時,不特定的人到底能不能「共見共聞」呢?這就要依客觀情況來認定了,必須能讓不特定的人得以知曉他們是在結婚也進行了某種儀式,才算是「公開」。




至於「兩個以上的證人」,並不限於在結婚證書的證人欄蓋章的那兩個人,只要是有行為能力、願意證明那天自己確實在場,知道這兩人是在結婚的,就可以當證人,不論這兩個人是何種身分、跟新郎新娘有無親屬關係,都可做證人。

另外,有無結婚證書、證人有無在證書上蓋章,都不影響結婚的效力。

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民法修正後,增添了一項規定,若是在戶政機關做了結婚登記,法律就推定兩人已結婚,不必去證明是否具備了剛才所說的那兩種形式要件。但是如果日後有人舉證,證明這兩個人並沒有舉行公開的儀式,或是欠缺兩名以上
的證人,這項「已結婚」的推定,就會被推翻。因此依據現行法,只要有公開儀式和兩人以上證人,就算沒去戶政機關登記,婚姻也已成立。反過來說,若是只做了登記,卻不具備儀與證人的要件,只要有人舉證就不是合法的配偶。

其次,對於結婚後夫妻冠姓、住所、夫妻財產、家庭生活費用負擔,甚至子女姓氏也都可以事先約定清楚。以夫妻冠姓及子女姓氏而言,原則上婚後不必冠夫姓。本來民法規定結婚後,妻子要在自己的本姓上冠夫姓。辦理結婚登記時,戶政機關的
人員都會詢問夫妻雙方,是否同意妻子不冠夫姓,只要雙方都同意,在身分證及戶籍資料上,妻就可以保持原姓。但只要有一方不同意,戶籍機關就不會應允保留原姓。

這條以冠姓為原則、不冠姓為例外的規定,因違反男女平等原則,已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修正後之規定以不冠姓為原則,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縱使冠姓亦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
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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