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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婚姻的合意 [列印本頁]

作者: 絕對官僚    時間: 2014-11-7 00:16:22     標題: 婚姻的合意

婚姻的合意

婚姻盟約的主角是受過洗的一男一女;他們可自由結婚並能自由地表達他們的合意。所謂「自由的」就是:
——沒有受到強迫;

——沒有受到自然律或教會法的阻礙。

教會認為新婚夫婦彼此的合意是「成立婚姻」不可缺少的因素。沒有合意,也就沒有婚姻。
婚姻合意是一項「夫婦互相授受自身的人性行為」:「我接納你作我的妻子。我接納你作我的丈夫」。這使夫婦連結一起的合意,在他們兩人「成為一體」時,得以完成。

合意應是每個立約人的自願行為,不受暴力或外在重大威脅所迫使。任何人間的權力都不能取代這合意。如果缺少這分自由,婚姻也就無效。

為了這個原因(或為了其他導致婚姻無效而不成立的原因),教會可在主管的教會法庭審查有關情況後,宣佈「婚姻無效」,即這婚姻從未存在過。這樣,締約雙方可自由結婚,唯須履行前約所有的自然義務。
在婚姻慶典中,證婚的司鐸(或執事)以教會的名義接納新人的合意,並給予教會的祝福。教會聖職人員以及見證人的臨在,明顯表達出婚姻是教會的事。

因此,教會通常要求信友以教會的儀式來締結婚約。以下一些原因有助於解釋這個要求:
——婚姻聖事是一項禮儀行動,因此它的慶典適宜在教會的公開禮儀中舉行;

——婚姻使人進入教會內的已婚族群(Ordo),並制定在教會內、夫婦之間以及對孩子的權利和義務;

——婚姻既是在教會內一種生活的身分,故此婚姻必須得到確認(因而[結婚時]應有見證人);

——合意的公開特質,保障夫婦曾經作出的「承諾」,並幫助他們忠貞不渝。

為使夫婦的「承諾」是一項自由而負責的行動,並為使婚約具有堅固而恒久的人性的及基督信仰的基礎,婚前的準備是極為重要的:
父母和家庭所給予的榜樣和教導,乃是婚前準備的最好途徑。

牧者和作為「天主大家庭」之基督徒團體的角色,為傳遞婚姻和家庭的人性的與基督徒的價值觀,是不可缺少的;尤其是在我們的時代,很多年輕人具有破碎家庭的經驗,這些家庭不能再充分地保證婚姻價值觀的傳授:

關於夫妻之愛的高貴、任務和實行,應在家庭內,給年輕人適當和即時的指導,俾使他們能學習貞潔的品格,在適當年齡上,由莊重的訂婚期過渡至婚姻生活。

來源:天主教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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